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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保姆纵火案辩护律师为什么退庭?

新朋友点👉 物业管理圈 2020-12-11


12月21日上午9时,舆论普遍关注的杭州保姆案纵火案在杭州市中院开庭审理。然而,这场等待了半年的审判开庭只有约半个小时就宣告中止,因为被告莫焕晶的辩护律师党琳山在开庭后不久,即以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在审判长多次与他沟通要求继续开庭的情况下,他忽然离开法庭。此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延期开庭。

 

党琳山律师的惊人举动,让舆论惊愕不已,受害人家属林生斌在庭后直斥党琳山此举为“不负责任”。事后,党琳山在个人微博上连发两篇文章,将其有关管辖权的法庭发言发于网上。具体内容: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j0522a6guvx&width=500&height=375&auto=0

党琳山微博正文:


关于管辖权的法庭发言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辩护人知道,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请法庭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考虑到本案的社会影响巨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也是有管辖权的。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也就是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其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到她认为合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简而言之,不是只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本案有管辖权,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还有很多!



、本案是一起放火案,即使没有很专业的知识,只要智商正常的人来调查本案,也应当将起火的原因、报警的经过、灭火的经过调查清楚;而要调查清楚这些事实,必然要向当时灭火现场的消防部队指挥人员、第一批进入火场的消防员收集证据。


但是,现有案卷显示,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恰恰没有向上述人员收集证据!在参与灭火的84名消防部队人员中,只收集了两名消防员的证言,而且这两名消防员不是第一批进入火场的,而是第二批进入灭火现场的!辩护人认为,杭州市公安局的上述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3条有关全面搜集证据的规定。


本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无视公安机关没有全面收集、调取证据的事实,不听取辩护人意见,仓促提起公诉。辩护人认为,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的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第169条、第170条的相关规定,没有依法履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大法官曾经指出:审判是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刑事审判生杀予夺,事关公民的名誉、财产、自由乃至生命,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坚持依法公正审判,是人民法院必须坚守的底线。


鉴于杭州市公安局在本案的侦查阶段故意不全面搜集、调取证据,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听取辩护人意见,仓促提起公诉,本律师将本案的公正审理的最后的希望寄托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放火案,现场没有监控,大火扑灭后能提取的证据也非常少,相关证人证言的重要性显得尤为突出。为了尽可能的还原案件的真相,本律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其中就包括灭火现场的消防部队指挥员和第一批进入火场的消防员,对于本律师提出的要求38名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法庭在2017年11月2日召开的庭前会议中全部予以驳回,一个都不予准许!


对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前会议的决定,本律师认为,这一决定和杭州市公安局、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的一系列做法是一脉相承的,都是企图掩盖本案的真相,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不合适的!


2017年11月8日,本律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邮寄了《关于对“莫焕晶放火、盗窃案”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申请书》,恳请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以及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指定浙江省以外的法院审理本案。以最大限度的排除干扰,公开、公平、公正的审理本案。


2017年11月20日,本律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了此申请书,要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明确答复之前不要安排开庭。到目前为止,本律师还没有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但是,2017年12月17日,本律师接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本案将在12月21日开庭审理。辩护人认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强行开庭审理本案是违法的,必须坚决予以制止!


辩护人强烈敦促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尊重法律的规定、尊重最高人民法院、尊重辩护人的意见,立即停止本案的审理,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



通览党琳山博文,其退庭的理由主要有三点


一是此案影响巨大,最高院、浙江省高院也有管辖权,虽然杭州中院也可管辖,但应由最高院管辖;

二是杭州市中院没有采纳其提出的让38名消防队员出庭作证的请求;

三是其向最高院邮寄了指定管辖的申请,最高院未回复前不能开庭。

    

郑岗律师认为:党律师的上述理由,看似颇有道理,但实际上缺乏法律依据。


其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虽然由于本案影响恶劣,受到舆论普遍关注,从影响层面来讲,最高法院、浙江高院也有权管辖权。但本案犯罪发生于杭州,又系涉及放火致多人死亡,案情重大,由杭州市中院管辖完全在情在理,也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杭州中院管辖并无违法之处。党律师一上来就认定本案在杭州中院可能得不到公正审判,并根据主管推测提出所谓管辖权异议,并无确切的法律依据,却有拖延审理的嫌疑。


其二,对证据效力、真实性、完整性的判断,必须在审判程序中进行。党律师认为杭州中院没有同意其提出的让38名消防员出庭作证就是掩盖真相,如此偏激的理由让人难以信服。先不问让这么多消防员出庭作证的必要性,难道法院不同意你的请求就是不公正,就是违法?对检方证据真实性的质疑,完全可以在庭审质证阶段进行,以主观臆断质疑法庭,再用退庭手段拖延庭审,其行为让人费解,倒是让人觉得有哗众取宠嫌疑。



其三,被告人有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只要提出指定管辖的申请,就一定要等有结果以后才能开庭。本案管辖权实际上非常明确,杭州中院行使管辖权是与法有据的。


党律师其实心里也明白,只不过因为本案有太多舆论关注,所以希望通过提及审判的方式改变案件的管辖法院。但是,其向最高法院提出指定管辖的申请与杭州中院的开庭审理之间是互不相关的两码事。在最高院未作出相关决定前,杭州中院按照正常审判程序进行合理合法,没有任何问题。至于党律师的申请是否获得允许,不构成阻碍杭州中院行使管辖权的理由,更不能成为公然退庭的理由。


根据《律师法》第49条规定,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律师的惊人之举,固然让其名声大噪,站在舆论的风口浪尖,但实际上已经属于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不过,鉴于本案的敏感性,杭州司法部门可能不会轻易对党律师做出处罚的决定,以免让外界产生打击律师的遐想。



腾讯评论《昭昭在目》认为,党律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杭州中院不认可,不少法律人士也不支持,但党律师提出“异议”背后的诉求有合理之处。


硬抠法律条文,党律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确实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持,但需要注意的是,党律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不代表他的诉求也是“无理取闹”。


党律师为什么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因为他觉得在当地法院得不到公正的审理。


他认为,这是一起纵火案,调查应当将起火的原因、报警的经过、灭火的经过调查清楚;此案现场没有监控,大火扑灭后能提取的证据也非常少,要弄清真相,现场指挥人员和第一批进入火场的人员的证词非常重要。


“现有案卷显示,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恰恰没有向上述人员收集证据。在参与灭火的84名消防部队人员中,只收集了两名消防员的证言,这两名消防员还是第二批进入现场的”。


“对于本律师提出的要求38名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法庭在2017年11月2日召开的庭前会议中全部予以驳回,一个都不予准许。”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无视公安机关没有全面收集、调取证据的事实,不听取辩护人意见,仓促提起公诉。”


在他看来,当地司法机关“故意”不全面搜集、调取证据,真相不明,何谈公正?


也许有人会说,早在今年7月,浙江省市消防部门就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协助公安开展调查。调查已经对各种质疑做了全面的回应,结论是在整个灭火救援过程中,消防部队不存在救援不力的现象。


难道法院觉得有了消防部门的调查,就没有必要让证人出庭作证?既然不存在救援不力的现象,为何不能让证人出庭,给公众一个法律意义上的真相,让案件的审理更服众?


党律师提出“管辖权异议”背后的诉求是,获得更多的证人证言,查清事件真相。如果这个诉求得到满足,他还会提出“管辖权异议”吗?


还有人觉得,党律师擅自离庭,把委托人莫焕晶丢在法庭上,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其实,莫焕晶非常信任党律师,党律师离席后,莫焕晶依然坚持还要他辩护。


实际上,党律师对真相的追求,是对莫焕晶最大的帮助,“我作为莫的辩护人,我希望还原事实,我认为只有把事实还原了接下来才能理清责任。根据现有信息,莫放火肯定要承担放火的责任,但是造成四个人死亡,物业和消防有很大责任。这个后果已经确定了,物业和消防责任越大,莫的责任相对越小,对我的当事人定罪量刑会有利一些。”


(物业管理圈摘编自:法治郑能量、新浪微博、腾讯网、百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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